一人独资公司在诉讼过程变更法人、可以追加变更前的法人和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变更法人”是什么意思?如果是指重新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转移资产的,构成逃避债务,可以追及财产,要求独资股东承担责任。
如果是口误把“法定代表人”说成是“法人”的,那么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影响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法人”不是正确的表述,应该表述为“法定代表人”,“法人”强调公司的拟制性质,其实就是指各种公司,法律将公司拟制成主体看待,因此一般情况下(我国没有无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公司的债务,股东负担股东的债务。
因此,如果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能是从作为自然人的独资股东换成经理,这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依旧可以以公司财产为执行对象,只是可能会涉及诉讼主体的变更问题,而如果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公司类型、或者转移公司资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按“刺破公司面纱”处理,如果设立新的独资企业并转移设备、生产资料的,也可以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突破有限责任制的保护,因此,即使进行了法人类型的变更,或者转移资产的,人民法院也得根据判决直接执行独资企业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