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班法律常识
1.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 *** 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 ***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 *** 或者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2.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3.小班法律知识教育教案
为了加强对中班幼儿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幼儿的法制观念,进—步巩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我们中班结合12月4号法制宣传日扎实有效地开展了“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并且针对孩子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节法制教育的课程。
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使幼儿知道拾到东西应该还给失主,并了解找失主的方法。
2、引导幼儿体验丢失东西和捡到东西后的着急心情,找到东西和把东西还给别人时的不同情绪情感。
活动准备:动物头饰 情景表演
活动过程:
一、引起兴趣,引出课题。
师:今天,老师要来变个魔术,你们想看吗?
二、基本部分:
(一)情景表演,让幼儿了解小猫丢了东西着急、难过的心情和小兔把东西还给它以后高兴的心情。
提问:1、小猫丢了什么?心里怎么样?(着急、难过)
2、谁捡到了帽子?(小兔)
3、小兔捡到了帽子是怎么做的?(他说了什么?)
4、集体练习:请问,这是你丢的帽子吗?
教师小结:把帽子还给了小猫,小猫可高兴了,小兔着见小猫这么高兴,他心理也很高兴,我们小朋友要向小兔学习,拾到东西要还给别人。
(二)讨论,帮助幼儿体验丢了东西、拾到东西还给别人等情况下的不同情感。
(1)小朋友有没有无过东西?丢过什么?心里怎样?
(2)你丢了东西,别人拾了还给你,你心里怎样?
(3)你有没有拾到过别人的东西?你是怎么做的?心里怎么样?
(三)情景表演,激发幼儿帮助小动物的动机,使他们体验到帮助了别人会很快乐。
师:看看又发生了什么事,小动物们为什么难过?(看见他们难过,小朋友你们心里怎么样?
(1)提问:小动物们这么难过?它们丢了东西心里怎样?看见他们难过你的心里怎样?那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帮助他们(请问,刚才你们在哪里玩的?)我们到走廊里、楼梯口、午睡室去看一看,如果发现地上有东西就怎么办?
(2)幼儿帮助小动物们找东西,(拾起来,拾起来以后怎么做呢?问问捡到东西后怎么说?请问这是你丢的东西吗?
(3)幼儿找东西。
(4)师:刚才我们帮助小动物找到了东西,还给了他们,他们一定很高兴,他们肯定会来谢谢我们的,我们小朋友把东西还给了失主做了好事,心里怎样?(做一做高兴的样子,笑一笑)
(5)提问:刚才你捡到了什么东西?是怎样还给丢东西的人的,说了什么话?
4、幼儿讨论
(1)拾到了东西为什么要还给别人?
(a)人家会难过,会着急。
(b)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
(2)(表扬自己)
讨论:找不到失主的东西该怎么办呢?
(四)结束:
教师总结,今天我们小朋友帮助了小动物找东西,还给了他们,心里非常高兴,以后我们捡到了东西都要想办法还给别人,我们要保管好自己的东西。
活动延伸:
在日常生活中有幼儿捡到东西后引导他自己找失主或帮助他一起找失主,并给予鼓励表扬。
4.幼儿园安全知识有哪些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经常学习法律知识、卫生常识,提高认识,加强责任心,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二、幼儿园所有的设备和组织儿童一切活动都要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对全园环境、设备、场地、大型玩具、房舍以及水电暖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三、防止摔伤事故。 *** 活动要有领导,有计划(尤其户外活动)保证全体儿童不离开自己的视线,(不让个别儿童离开集体,替大人做事,不把个别儿童单独留在室内,以防意外)组织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如体育活动要检查场地,外出散步、参观要观察周围环境,组织室内活动要注意家具的放置等,禁止在室内组织跑、跳等较为激烈的体育活动,教育儿童不在活动室内乱跑和大声喧哗。
四、防止异物入口,在儿童入园或日常活动中,午睡前要检查身上有无危险品,如:火柴、小刀、别针、扣子、小珠和玻璃片等。儿童药物要按时服。服药前要仔细查对姓名、剂量、用法,并亲自督促服下。服药情况要有记录,内服药与外用药严格分放,有毒药品要指定专人发放、使用。
五、防止烫伤。严禁让幼儿到不安全的地方,并严禁儿童拿开水壶、烫饭等,热水瓶要放在适当位置,夏天,厨房要提前把饭菜做好,儿童不吃烫饭。有组织地给儿童喝温度适宜的开水。
六、防止儿童丢失,交接班组织儿童活动,均要随时清点人数,儿童来园、离园时,要与家长交代情况。
七、防止食物中毒,严格遵守采买、验收制度,不吃不洁和腐烂的食品,外出时,严禁儿童摘吃野果。
八、防止触电,室内、外电流开关要设量在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禁止儿童自行开关电灯、电视机、收录机、消毒柜等电器。
九、晚班人员在下班前须仔细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以防意外。
5.幼儿园涉及的法律知识看后体会到什么
一、培训对象
2015年幼儿园参加工作的新教师。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新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了解课程改革基本内容,初步掌握学科教学的常规技能;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教育学生、组织班级活动的基本能力。
具体目标:
1、巩固专业思想,增强献身教育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形成良好的师德修养。
2、熟悉有关教育政策法规,懂得教育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3、熟悉学校德育工作全过程,初步掌握德育工作的常规。
4、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熟悉教学内容,能基本适应教学需要。
三、培训原则
1、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提高并重,突出师德为先,为新教师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2、依据新教师职初***性问题确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理论指导与实践训练相结合,注重体验性学习,强调实践与反思,遵循新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律性。
4、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强调个人主动发展,充分发挥校本培训在新教师成长中的作用。
5、确立以教师发展为本的培训理念,实践主体性培训模式,让新教师与培训***同成长。
四、集中培训时间及内容安排(7月一周)
内容:(1)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幼儿园奖惩制度
(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4)教育政策法规
(5)幼儿园班级管理
(6)教师如何与家长有效沟通
(7)幼儿园环境创设
(8)幼儿园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
(9)保育员岗位职责
(10)园所中赏识教育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