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人移交检察院,怎么办?
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有什么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自证无罪。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证据不足,退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能超过两次),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实行无罪推定,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嫌疑人家属,可以不去管它,检察院、法院最终会有个结果;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请个律师,由律师参与诉讼。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