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三种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针对性强、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调整的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不同于道德评价、政治评价等一般社会评价。这主要是取决于评价的标准和评价重点的不同。法的评价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法的评价标准相对于其他两者而言,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而其他两种评价的标准往往比法的要求高得多。

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如法院及其法官、仲裁机构及其仲裁人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对人们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为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因此根据一项法律规范人们就可以进行相互行为的预测,法的内容是明确的,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连续性,这给人们进行行为预测提供了可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