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违反什么法的?
合法。没有违背什么法律法规。
2013年3月修订后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投标须知前附表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也明确。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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