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的本质有哪些论断?

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的本质论断

一 法的根源的物质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指出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归根到底都是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法又对其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

任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法律还要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

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等观点,以及政治制度,阶级斗争状况。文化传统等等,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

二 法的本质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认为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维护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三 法的发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产物。

它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亡。法没有脱离开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史的本身独立的历史。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