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醉别克 怎么处理的?
现在还在审理中,因为他的车子是所谓的政府官员卖给他的。那么有没有行贿受贿的事件,不排除还在挖掘中,挖出像周九耕这样的官员。还有种可能就是他上面有人。。。。。
但是振奋人心的消息是:
同样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安全罪逮捕的。。。如果他有重大案情举报,那么可能不会死!
2009年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对张明宝批准逮捕。
肇事者张明宝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刑事惩罚,江苏法学界谈出了各自的看法。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民:“张明宝一案致5死4伤,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安全,应适用危害公***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就是危害公***安全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安全罪是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为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和破坏,刑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浩:“张明宝有间接杀人的主观意图。我国《刑法》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张明宝连撞多人后,仍不顾被害人生死,应属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情形,间接杀人。”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张明宝醉酒驾车撞上第一人,可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但在此之后,明知自己行为不受控制,仍驾车高速逃窜,从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致使多人伤亡,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的法律构成要件。张明宝的行为应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数罪并罚。”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某教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一般的主观故意是“仇视社会、报复社会”,而交通肇事罪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这起案件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但司法判定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正义感和同情心不能取代法律,公众舆论也不能代替司法审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肇事司机张明宝有主观故意,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一般不应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单纯的过失犯罪,特别恶劣的情节当处3年到7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从立法角度看,《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7年上限并不低。为什么老百姓会有惩处较轻的感觉?主要是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和解行为。比如,有的交通肇事案赔偿到位会判缓刑。他认为,在民事赔偿到位的同时,不能放松刑事惩罚、“铁窗经历”对人的震慑力,只有这样才能给酒后驾车者以深刻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