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备案办法

《平顶山市容错免责事项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九届118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2月28日,中***平顶山市纪委、平顶山市监委印发《平顶山市容错免责事项备案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党组(党委),市管各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容错免责事项备案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激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根据《关于建立容错纠错免责机制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平办〔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免责事项备案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一事一备的原则。

第三条容错免责事项备案工作立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破解难题、推动发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备案:

(一)在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等党中央部署的重大任务中,为破解复杂矛盾、避免问题积压升级或者错失重大发展机遇,而采取必要的临时性、超常规措施,或者在有关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为推动工作所做的决策带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二)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过程中,因时代背景和特殊原因而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在处置较大(含)以上突发事件中,为了使公***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应急措施,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较小的另一方合法利益;

(四)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容错免责事项清单,确定的其他容错免责情形。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需要容错免责备案事项的,向本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备案事项名称、具体内容、备案依据、理由等。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对容错免责备案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填写《平顶山市容错免责事项备案表》,与书面申请、有关文件等材料送上级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径送联系的执纪监督室)。

第六条执纪监督室收到联系单位报送的容错免责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常委(委员)把关后,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调研法规室、案件审理室等相关部室对备案条件进行复核,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把关。必要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法律顾问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

第七条对重大或者复杂事项的容错免责备案,由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八条对受理备案的容错免责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存档备查,联系的执纪监督室向申请单位反馈备案情况。

第九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容错免责事项备案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仍进行备案,或者备案事项在推进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平顶山市纪委、平顶山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