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第六章 纠纷调处和法律责任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林地承包纠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二)扣留承包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
(六)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
(七)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二)利用职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三)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