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银川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室、售票厅、电影院、体育场(馆)、会堂等公***场所内外设置烟草广告;宾馆、饭店等公***场所禁止使用带有烟草标识的物品。

(二)禁止利用街道、广场、车站、公***设施等地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壁等烟草广告。

(三)禁止在出租车、公***汽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第三条 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工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处罚。第四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