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被害人是广义上的“证人”,被害人本身就是当事人,而证人不是当事人。《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的规定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刑诉法》对于被害人是否和证人一样必须出庭没有明确规定。 被害人与证人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享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如证人出庭只是为了作证,不能旁听庭审、不能出现在法台上,而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提出、申请调取证据、对法庭出现的任何证据有参与质证、对案件发表控诉、辩护等意见的权利。正是因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等同于证人,因此法院不能将上述条款适用于被害人杨某。在强奸案件当中,被害人出庭很少,被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是否出庭来主张权利或委托律师主张。 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杨女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李家律师兰和更声称,由于杨女士的出庭对整个案件非常关键,因此认为她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出庭,甚至为了让被害人出庭而申请延期审理。然而,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应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如果被告人律师认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被害人的证言,让法庭认可其有出庭的必要。在被害人不出庭是否会影响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上,证人如果出庭,理论上将以法庭上的说法为准。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也不会影响证言的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被害人不出庭,法庭可以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如果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证言存在很多问题,公诉人可以回答,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回答。如果无法解决,出现疑问,法官就可以采取庭外调查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把被害人找来,或者亲自到被害人处等其他地方,进行庭外再调查,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