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刑狱案件审理的机构

刑部和大理寺都是古代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主要区别是:

1、职责不同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大理寺由廷尉转化而来,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刑狱案件审理。

2、官职不同

刑部的主官称刑部尚书,次官称刑部侍郎;主管大理寺的官员称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3、发展历程不同

大理寺这个机构在秦汉时期为廷尉,北齐时期为大理寺后沿袭下来,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时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也是沿用这个名称,是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改称刑部,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