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肆模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裂掘缓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

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教育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散枝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