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证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 证据 ,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 证据保全 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 行政强制措施 ;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 行政处罚 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 证人 。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 质量监督办案程序 的规定 。质量监督办案程序由法律规定,当地政府也会有一定的裁量权。关于细节的办案程序法条中都有详细记载,这里无法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