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全面准确把握信赖保护原则,将诚实信义和信赖保护贯穿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各行政主体相互信任,以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为基本依归,以诚实信义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的要求,也是确立和提升行政主体的信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信赖的前提和基础。

其二,法规范的溯及力禁止。法规范的内容必须具有明确性、可预测性、连续性、可靠性、稳定性,故而法规范的溯及力一般是被禁止的,即不得适用于施行前已经终结的事实,即使制定了具有“假溯及力”的法规范,也不得限制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的撤销限制。行政主体如果作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对违法的不利行政行为撤销是原则,不撤销是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不撤销该行为的私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公***利益;对违法的有利行政行为(或称授益行政行为)不得一概撤销,而应遵守不撤销是原则、撤销是例外的规则,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撤销该行为的公***利益明显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例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可能对公***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

其四,行政行为的废止限制。针对合法行政行为,鉴于其后客观情况的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有权机关决定终止该行为往后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且应当依法予以废止;但是,在废止行政行为时,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

其五,公务员认真用好建议权(义务)(《公务员法》第54条);行政主体履行行政承诺,自觉接受行政惯例的约束;司法机关对同样的行政案例同样裁判并维护行政裁判的既判力等,均是诚实信义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表现和适用。

其六,“信赖保护条款”。诚实信义和信赖保护的原则,表现在现行政策和法规范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行政许可法》第8条“信赖保护条款”的规定为例,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3)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