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严禁藏匿孩子

《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导读

每个孩子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离婚时,为自己的一己私欲强行抢夺孩子,给孩子带来的只有无尽的伤害。子女抚养权归属一直是夫妻离婚时发生纠纷最为核心的问题,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心。由于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将孩子当下与谁***同生活作为一个重要判决依据,为了能够成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实践中,父母一方擅自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屡见不鲜。那么,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让我们跟随李露律师代理的张女士的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该类纠纷的。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张女士和丈夫齐先生经人介绍相识,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张女士和齐先生育有一女,取名小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矛盾频发,张女士发现齐先生不思进取、没有家庭责任感,家里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张女士,久而久之,便对该段婚姻丧失信心。2019年初,张女士意外发现齐先生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品,经追问,才得知齐先生在同自己结婚前便患有精神类疾病,之后更是隐瞒病情不配合治疗,张女士对此无法接受,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

孩子小艺一岁半之前一直由张女士抚养照顾,之后由于工作原因,张女士不得不将孩子送至齐先生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定期回去照看。2020年9月,张女士将小艺带到西安生活,为孩子联系好幼儿园并缴纳了各种费用,小艺平时由张女士母亲帮忙照看。在此期间,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对孩子由谁来抚养争议巨大。张女士遂于2020年11月找到律师,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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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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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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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先生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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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小艺应由自己抚养。孩子一岁半以后,由于自己和张女士在外打工,孩子生活在老家,由自己的父母长期照顾抚养,自己也常回家看望孩子及父母,因此与孩子更为熟悉亲密。张女生目前在外租房居住,不能给孩子的成长提供稳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孩子由张女士照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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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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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女小艺应该由谁抚养?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在诉至法院时,小艺尚同张女士***同生活。张女士不愿因双方矛盾影响到孩子,因此并未阻挠齐先生与孩子见面。未曾想到,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2021年3月初,齐先生为争夺孩子抚养权,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强行从张女士处抢夺孩子,争执过程中孩子大声哭闹,张女士出于对孩子的健康考虑,无奈之下只得妥协,最终孩子被齐先生及家人强行带回老家。2021年4月中旬张女士前往老家看望孩子,孩子大声哭喊着要和张女士走,但齐先生及父母均不为所动,并拒绝张女士探望孩子。

该案二次庭审过程中,张女士提交了齐先生抢夺及阻止探望孩子的录音录像证据,律师围绕本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婚生女小艺由张女士抚养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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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女小艺出生后跟随张女士生活时间较长,孩子与张女士形成了深厚的情感依赖,且孩子是女孩,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由母亲照顾更为方便,孩子在西安幼儿园已经就读一段时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贸然改变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齐先生曾患有精神疾病,情绪不稳定,无法使孩子得到良好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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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先生不顾及孩子的感受,强行抢夺孩子的做法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违反了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齐先生的行为阻碍、切断了孩子与母亲的正常联系,导致骨肉亲情分离,是一种粗暴、自私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相悖,给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齐先生不宜抚养孩子。如果将孩子判归齐先生抚养,无形中助长了抢夺、隐藏孩子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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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的母亲明确表示其有意愿及能力继续帮忙照顾孩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综合双方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孩子由张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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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用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之规定,齐先生应按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法院认为根据齐先生的精神病史及强行抢夺孩子的做法来看,其不宜同小艺***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同意张女士与齐先生离婚;

二、婚生女小艺由张女士抚养,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齐先生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孩子的权利,张女士应予以配合。

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在二审开庭之后又撤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落下帷幕,律师依法维护了张女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如愿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收到判决后立即对律师表达了真挚的感谢,值得欣慰的是,孩子也能按照自己的心愿在母亲的照顾下健康快乐成长!

温馨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双方应以温和、理智的态度,从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则角度出发,在离婚时正确处理好孩子抚养权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

本案法律适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