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未备案的不一致以谁的为准
这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经过备案的合同往往在许多方面对施工方有利。如果有发生纠纷,特别是工程款纠纷时,施工方往往主张应当以经过中标备案的合同为依据。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实际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并非绝对。从司法实践当中来看,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版本不同,那么应当以备案的为准;反之,如果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版本相同,那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例如,变更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就应当以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而不依据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