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请假了),是真的吗?
真的,我在一个文件上看到的,是个诏书形式的文本上面。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
1、 清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1840年8月19日),沈家本在浙江湖州城南编箕巷出生。其父沈丙莹,其母俞氏。
2、 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沈家本5岁(湖州人习惯称呼虚岁六岁,比实际年龄大一岁,下同)。其父沈丙莹考中进士,补官刑部,为陕西司主事。
3、 清咸丰四年(1854)前,沈家本未满14岁时,已与母亲俞氏随父亲在北京居住。
4、 清咸丰六年(1856),沈家本16岁,回故乡湖州参加童试获取秀才资格,后又去北京。
5、 清咸丰七年(1857),沈家本17岁,其父母为他订下婚事,女方是起居注主事郑训方之女儿。其父亲改官都察院山西道监察御史。
6、 清咸丰九年(1859),沈家本19岁,在北京为下一步考举人获取功名而努力读书。他对郎兆玉《周官古文奇字》纠错,编写了《周官书名考古偶纂》。现存沈家本最早的诗《咏史小乐府三十首》是那年那年所作。其父亲沈丙莹外放为贵州安顺府知府。
7、 咸丰十年(1860),外国联军侵华。居住在北京的沈家本,两次逃难到西山。
8、 咸丰十一年(1861)三月,沈家本离开北京,与母亲俞氏和弟妹前往贵州。同年,六月初到贵州铜仁府,时其父亲沈丙莹是铜仁府的署理知府
9、 同治元年(1862),沈家本客居湖南长沙。其父亲在贵州官场失意。
10、 同治二年(1863)四月,沈家本与母亲等家人离开长沙,再次赴贵州,于六月来到贵阳。时其父亲沈丙莹出任贵阳代理知府。
11、 同治三年(1864)正月,因父亲沈丙莹官场失意,全家离开贵州,沈家本随父亲踏上回浙江之路。到上海时,沈家本与父亲分手,遵父命北上去京城任职,开始刑曹生涯。
12、 同治四年(1865)六月,因要回籍参加乡试,沈家本请假赴浙江。同年八月,在杭州参加乡试后,榜上有名,获取了举人功名。
13、 同治五年(1866)四月,沈家本从家乡回到北京,到刑部销假。当年,参加礼部会试名落孙山后,在北京与山东候补运同陈瑞麟之长女成婚。此后,继续在刑部任职。
14、 同治九年(1870)四季度,沈家本的母亲俞氏和父亲沈丙莹先后去世,沈家本向刑部告假回湖州为父母守制。
15、 同治十年(1871)四月,沈家本在湖州丁忧期间赴福建福州,时其姐丈潘霨任福建布政使。在福州过了重阳节后返程回浙江湖州。回湖州后,为父母寻找坟地,安葬父母。湖州名士陆心源为沈丙莹撰写墓志铭。
16、 同治十一年(1872),沈家本结束释服,于四月从上海乘船北上回北京。此后,他继续在刑部从事刑曹生涯。
17、 光绪六年(1881)除夕,沈家本的姨丈沈桂芬去世。光绪七年(1881)正月,沈家本为沈桂芬守灵。此时,沈家本已与徐世昌(菊人)相识。
18、 光绪九年(1883)三月,沈家本又一次参加礼部会试,其三弟、五弟也参加该次会试。四月,会榜揭晓,沈家本终于榜上有名,中了进士。中进士后,沈家本仍奉旨以五品郎中官衔继续留在刑部任职。
19、 光绪十年(1884),沈家本在浙江湖州购房,从潘姓家购得甘棠桥直街住宅一座。
20、 光绪十二年(1886),沈家本的《剌字集》刊刻成书。尽管此时沈家本已经以律鸣于时,但他仍在刑部任职,为一介司员。
21、 光绪十六年(1890)闰二月,沈家本跟随刑部侍郎薛允升随扈东陵。
22、 光绪十九年(1893),沈家本第十次参加京察,取得上等名次。同年八月,朝廷有旨,沈家本简放天津知府。八月二十日,光绪皇帝在勤政殿召见沈家本。同年九月,在赴天津前,沈家本的长女与汪大燮在北京成婚。十月,沈家本离北京,先到保定参拜藩臬两司,于十一月初一到达天津。
23、 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时,沈家本在天津任知府。
24、 光绪二十三年(1897)夏天,沈家本由天津知府调任保定知府。
25、 光绪二十四年(1898),中国发生“戊戌变法”运动时,沈家本在保定任知府。当年,保定发生“北关教案”。
26、 光绪二十五年(1899)九月,沈家本在北京接受光绪皇帝的召见,“得旨著仍在任以道员尽先即补”。时年,沈家本59岁(虚岁六十岁),写下了思乡的《寄示云抱》组诗10首。
27、 光绪二十六年(1900)春,沈家本从北京回保定。当年,义和拳运动声势甚大。随后,八国联军侵华。那年,沈家本先是被擢为直隶通永道,后暂署直隶按察使。不久,又被升迁为山西按察使,但未赴任。外国联军占领保定后,九月初一,沈家本与藩司廷雍等官员被外国联军拘禁。九月十五日,廷雍等人被外国联军所杀。沈家本虽免一死,但一直被拘禁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清政府在《议和大纲》上画押后才释放。释放后,沈家本即踏上前往西安之路。
28、 光绪二十七年(1901)正月,沈家本前往西安路上,在开封与妻子儿女相遇。二月下旬,到达西安。时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均在西安避难。沈家本觐见两面三刀宫后,得旨“命山西按察使沈家本开缺,以三四品京堂候补”。五月十四日,谕旨“以候补三四品京堂沈家本为光禄寺卿”。五月二十八日,沈家本先行离开西安,为两宫回京作开道准备。十月初四,朝廷有旨;“以光禄寺卿沈家本为刑部侍郎”。沈家本回到北京后,即到刑部侍郎职位上任职。名列朝班后,沈家本在北京购置了金井胡同的一座宅房为自己的住宅。
29、 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十三日,谕旨:“转刑部右侍郎沈家本为左侍郎”。二月,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三总督保荐沈家本、伍廷芳出任修订法律大臣。
30、 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初一日,沈家本等人主持筹建的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当年,沈家本和他所在的刑部遇上潘御史弹劾案。
31、 光绪三十一年(1905),删除旧律《大清律例》中部分条款工作告竣。沈家本等向朝廷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力主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剌字等酷刑,得到了朝廷的允准。那年,沈家本六十六虚岁,他在北京金井胡同宅院内修建了枕碧楼。年底,上海发生“大闹会审公堂案”。
32、 光绪三十二年(1906)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开始进入法律制度的创新阶段。四月初二日,沈家本等向朝廷上《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并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还专门就中国增设陪审员和律师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在制订新律和改革传统司法体制方面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当年,清朝廷进行官制改革。九月,朝廷谕旨:“大理院正卿,作为正二品,著沈家本补授”。因此,沈家本成为中国近代最高法院——大理院的第一任院长,开始主持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33、 光绪三十三年(1907),沈家本撰写了《裁判访问录序》和《监狱访问录序》,从心底发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的法律改革的至理名言。四月,大理院与法部之间发生“部院之争”后,清朝廷将沈家本调任法部右侍郎。九月,沈家本以修订法律大臣身份,开始重新组建官制改革后修订法律馆。同月。中国近代第一所中央官办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在北京正式开学,沈家本出任学校管理大臣。此时,因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与心张之洞等人为代表礼教派之间已经发生“礼法之争”。同年,发生在湖州的“海岛教案”,历经十二年,终于有了最后结局。
34、 光绪三十四年(1908),为制订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沈家本向朝廷奏请进行民俗商情调查。同年,沈家本专门作二首七绝诗寄给日本友人二村啸庵。
35、 宣统元年(1909)二月,沈家本与外务部向朝廷进呈《国籍法》草案。同年,沈家本向朝廷又一次上《删除奴婢律例议》,奏请禁革人口买卖。八月二十九日,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编纂告竣。同年,沈家本整理编辑的《吴兴长桥沈氏家集》交付刊刻。九月,沈家本作《浙江留京同学录序》。
36、 宣统二年(1910)二月,沈家本又向朝廷上《变通秋审复核旧制折》,请求废除京师九卿会审制度和外地督抚会审制度。八月,朝廷下谕:“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充资政院副总裁”。十一月,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提交资政院议决。同年十一月,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全国性的法学组织——北京法学会成立,沈家本出任首任会长。十二月,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刑事诉讼律》和《民事诉讼律》二部法律草案告竣。
37、 宣统三年(1911)二月二十二日,因遭礼教派弹劾,沈家本在无奈之中提出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朝廷谕旨:“以大学士世续,为资政院总裁,学部右侍郎李家驹,为资政院副总裁”。又谕:“命法部左侍郎沈家本回任,以大理院少卿刘若曾,为修订法律大臣”。九月二十六日,在武昌起义后的袁世凯“责任内阁”中,沈家本出任司法大臣。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家本以司法大臣身份参加了清帝退位诏书仪式。
38、 民国元年(1912),南北议和后,请沈家本出任司法总长的呼声甚急,但沈家本均予以年高有病而婉言谢绝。六月十二日,袁世凯派人给沈家本送来“总统法律顾问状”。八月初二日,沈家本为停刊一年的《法学会杂志》复刊作《法学会杂志序》。八月十三日,陈其美(英士)到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楼拜访沈家本。十月二十六日,沈家本将北京的湖州会馆帐目,移交给新任会长丁少兰。
39、 民国二年(1913),沈家本73岁,虚岁为七十四岁。五月初五日端午节那天,沈家本在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楼去世。次年(1914),沈家本的灵柩运回故乡,归葬在湖州妙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