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有权进行解释的有( )。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和国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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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但是,两国在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上的差异使司法权的这一特性在两国有不同程度的理解。
美国作为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的代表,通过“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他们的司法机关不仅完全地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还享有违宪审查权,可以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内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
也就是对当事人的独立,因为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诉讼中成为法院的当事人,社会团体和个人几乎每天都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担任”法院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