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遭遇反倾销的例子

1.浙江温岭制鞋企业首次反倾销应诉获胜

中广网杭州8月18日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王文婷)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调查,欧盟日前正式裁定我国劳保鞋出口反倾销案绝对胜诉,位于浙江温岭泽国镇的浙江喜来登鞋业作为应诉方之一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浙江温岭制鞋企业首次应诉反倾销调查圆满收场。

去年6月间,欧委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从我国进口的两个税则号下的劳保鞋正式开始反倾销调查,浙江喜来登鞋业也涉及此案,如果调查确认有反倾销行为,那么该企业五年内的损失将超过5000万元。

对欧盟反倾销应诉工作,浙江温岭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当月,温岭市外贸局、温岭市工业经济局和温岭市鞋革业商会就邀请了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来温岭为出口企业作反倾销培训和现场指导,并组织22家鞋企赴温州参加由商务部主办的“应对欧盟劳保鞋反倾销协调培训会”,及时了解掌握应对反倾销的各种程序规定和技巧。喜来登鞋业正是期间在律师指导下开始了应诉工作。

浙江温岭市外贸局领导在总结这一案例时认为,喜来登鞋业反倾销胜诉的事例再次启示温岭企业家们,企业是应诉的主体,政府是胜诉的保障,协会(商会)是应诉的桥梁,而专业的律师是胜诉的关键。正是这四方面的成功联动实现了这起中国反倾销史上难得的以“无损害”结果胜诉的成功案例

2.浙江13家罐头企业应对反倾销

浙江是橘子罐头生产大省,占全国产量的80%,全世界产量的70%,对欧盟的出口量也在全国各省份中居于首位。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橘子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浙江省已有13家企业正在积极和律师沟通,准备应诉。

西班牙又发难

浙江市场导报记者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了解到,此次反倾销调查是由橘子罐头大国西班牙提请欧盟实施的。今年9月中旬,西班牙加工水果蔬菜国际联合会代表欧***体百分之百柑橘类水果生产量的生产商,向欧委会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制作或保藏的柑橘属水果对欧***体倾销,并给***同体产业造成实质损害。10月20日,欧委会对从中国进口的制作或保藏的柑橘属水果发起反倾销程序立案。

其实,自2004年4月至今,同样是应西班牙企业的申请,欧盟一直对进口橘子罐头实施保障措施(关税配额)。在此期间,出口超过限定配额要缴纳每吨301欧元的从量税。为什么每次发难的都是西班牙,这难道只是偶然的巧合?

数据显示,欧盟市场的柑橘罐头年销量近10万吨,过去这个市场基本被西班牙垄断。但是近年来,凭借丰富的优质原料和极具竞争力的劳动力资源,中国橘子罐头在欧盟市场异军突起,西班牙的垄断地位已经风光不再。据我国海关统计,我国对欧出口橘子罐头去年为4401.4227万美元,今年1—8月为3989.2093万美元。浙江、湖南、福建、湖北是我国柑橘罐头生产和出口大省。

浙企积极应诉

“我们应诉,除了争取2000多吨的欧盟市场份额,还为了给全国同行争口气。”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厂长吴永进说。

橘子罐头是名副其实的劳动密集型产业,2000吨产品,涉及三四千名工人的生计。不过,作为全国罐头行业的老大,2000多吨橘子罐头只占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全年橘子罐头出口量的十分之一。少了这十分之一的市场,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仍然可以活得很好,不过,正如吴永进厂长所说,在WTO框架下,有道理就要尽力争取,不能不明不白就退出欧盟市场。

与此同时,受浙江巨大实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国纲律师事务所4名律师也来到衢州,开始为“巨大”应诉欧盟橘子罐头反倾销做准备。浙江巨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巨林告诉记者,“在WTO框架下,应对国际反倾销诉讼责无旁贷,这也是中国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把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契机。”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对反倾销调查,有两方面的对策,一是行业组织提出抗辩意见,二是企业积极应诉。目前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已经接受委托,打算提起抗辩。不过,“行业抗辩成功的案例有是有的,但不太多。企业应诉后,有可能胜诉,也有可能败诉。但如果要保住欧盟市场,惟一的出路就是应诉。应诉一旦成功,关税就可大大降低;而不应诉的话,到时候最大的关税率(有可能达到百分之几百)肯定将落到你的头上。”

3.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10月13日,温州上市企业——华峰氨纶的股价突然扭转颓势,止跌回升,收盘价报9.78元,比前日大涨4.71%。就在这一天,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基础得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作出反倾销终裁,即日起将对之征收0%至61%不等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这场由浙江华峰氨纶、绍兴龙山氨纶和山东烟台氨纶牵头提起、历时两年半的反倾销诉讼终于以我方的胜利而划上圆满的句号,我国大陆地区的氨纶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5年“保护期”。

在赚钱的时候就开始准备反倾销

氨纶,一种合成弹性纤维,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作为一种高档纺织基础原料,氨纶价格曾一度“高高在上”:1吨普通氨纶的价格曾高达20多万元。我国的氨纶工业起步较晚,很多产品产业化不到10年。而国外这一产业早已趋于饱和状态,急于向外扩张。2001年以后,随着国内氨纶市场需求急增,进口开始急剧增加。

资料显示,进口氨纶2001年不足1.6万吨,2004年增至近3.6万吨;产品价格也从2001年的6427美元/吨,降至2004年的5513美元/吨。

然而在2003年,大多数行业内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危机。当时生产一吨氨纶利润能达到1.5万元,许多企业都在加大投资,新上项目。

2003年下半年的一次行业会议上,一位企业代表提出了氨纶反倾销的问题。这位代表就是绍兴龙山氨纶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斌。

“我曾经参与过涤纶和聚酯切片反倾销的工作,知道反倾销诉讼从提出到受理,需要一年的调查期,而从受理到作出初裁又需要一年,再过半年才可作出终裁。”李斌回忆说,“虽然这个行业当时还是黄金时期,但是利润快速下滑的趋势已经可见,必须打提前量才能赢得主动。”

李斌的想法与中国化纤工业协会不谋而合。由于协会之前一直对重点行业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不久,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相关材料,氨纶反倾销正式提上日程。

不出李斌所料,就在2004年,由于受到进口氨纶的巨大冲击,氨纶价格和利润都一跌再跌,几乎无利可图,而2005年氨纶行业整体步入低谷。2005年4月13日,商务部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为什么等到日子过不下去了才想到反倾销?只要受到了损害,我们就可以利用规则,让痛苦的时间缩短一点,”这是李斌总结出来的经验。

如何保护产业安全,中间有许多学问

据了解,我国的氨纶产业投资规模已经达到了200多亿元。这场及时的胜利,保护了我国还处于“幼稚期”的氨纶行业的产业安全,同时,对于其他行业也具有示范效应。

“温州的企业经常遭到国外的反倾销,这是我们第一次对外反倾销取得胜利。”潘基础颇为自豪地说,“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经常被利用的一个手段,我们也应当利用好它,维护企业、行业的正当权利。”

“在这起案子中,中国化纤工业协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代理该起反倾销案的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贺律师介绍,“在反倾销的案件中,国内的企业往往是竞争对手,如果由企业自己组织,很可能因为费用的问题、谁主导的问题,最后不欢而散。还有一些企业觉得事情多、程序烦,不愿意担责任,别人赢了,就搭便车。而化纤协会不但在企业中做好组织和协调,而且作为集体向商务部反映情况,无疑更有分量。”

“博恒”的贺律师表示,韩国作为出口导向型国家,在中国之前就遭受过欧美的反倾销“轰炸”,他们在应诉方面已经非常有经验,因此,这次韩国应诉企业最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就比较低。这也提醒我们的企业,无论是提起反倾销还是应对反倾销,都要精通国际规则,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4.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3月3日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详见2006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公告)。

2006年10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80号公告,公布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详见2006年10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公告)。根据初裁决定,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5%—40.83%)向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对我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电解电容器纸是公司的主导产品,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2004年和2005年电解电容器纸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0.01%和62.23%,受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的影响,电解电容器纸的盈利能力逐年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严重影响,2006年,电解电容器纸实现销售收入17,310.89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4.34%。商务部的终裁决定,将有利于公司主导产品电解电容器纸的市场开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现将有关商务部最终裁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归在《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15%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18日

5.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盟于2000年6月对本公司展开反倾销调查,并于2000年8月8 日通知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存在国家项目补助等原因, 不给予本公司市场经济地位 该事项已于 2000年8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公司经过半年多的积极应诉,现欧盟初步裁定,对本公司生产的一体化电子节能灯产品的欧盟进口商加征35.4% 的惩罚性关税,这将使本产品出口欧盟造成极大困难。2000年度本公司生产的一体化电子节能灯出口欧盟市场的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10%左右, 该项裁定可能对本公司2001年度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正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抗辩,欧盟的正式裁定结果将于2001年8月份公布。----2001年2月27日

6.杭州宝晶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公司

杭州宝晶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出口从2003年开始起步,酒石酸的销售量和出口量均占国内该产品的三分之一。面对欧盟于2004年10月正式提出针对我国酒石酸的反倾销调查,宝晶公司全力投入到应诉中。2006年1月,欧盟宣布了对华酒石酸的反倾销案的最终裁决,宝晶公司获得了国内唯一的零税率待遇。回顾这次反倾销的过程,宝晶公司采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积极行动,这些行动对于我国其他企业应对反倾销也具有借鉴意义。一是面对反倾销起诉,涉及企业要作出坚决的应诉决定;二是企业经营要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三是应诉一定要聘请有经验的资深律师代理;四是企业要依靠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中介组织三种力量,开始要政府联络,应诉则必须由企业直接面对;五是对外贸易要科学管理,避免出口产品底价竞争造成倾销;六是要动员进口商主动“游说”进口国的有关反倾销仲裁的组织和政府,加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