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是什么意思?

一、 数罪并罚 的吸收原则是什么意思 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1.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 盗窃罪 ,则按杀人罪规定的 刑罚 判刑。中国唐、明、清律都是这样。如唐律“名例六”中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2.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俄罗斯联邦 刑法 典》第40条对数罪合并规定了两种处罚方法,而首先是规定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则不同条文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罪行,而且对其中任何一个都没有处刑时,法院应先就每个罪行分别处刑,然后采取以较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方法。”采用吸收原则的认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执行,轻罪或轻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实用上,颇为便利。但是反对这个原则的认为,吸收原则对于犯过重罪的,无异是鼓励他再犯轻罪,因为对于轻罪已无任何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 羁押 ,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另有观点则认为应予赔偿。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这则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 国家赔偿 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做出了违法法律 法规 的行为是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果 犯罪嫌疑人 触犯了两项及两项以上的罪行后,也是可以按照相应的原则去将多种罪行进行合并处理,也就是俗称的数罪并罚,吸收原则就是指当触犯了多种罪行后,将会按照数罪中最严重的的一项来进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