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协会的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新疆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新疆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新疆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和各地、州、市律师协会为新疆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

(一)、个人会员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

1、乌鲁木齐地区的个人会员(包括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在乌鲁木齐市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

2、其他各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城市和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上述城市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800元;在奎屯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按地州市所的标准执行,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因属贫困地区不在此列。

3、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包括在各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在上述县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兵团律协所属各垦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400元;

4、在被确定为国家级贫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人数不足三人的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以及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个人会员暂免交纳个人会费。

5、主要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执业的少数民族律师,在年检注册当年生育的女律师,以及兼职律师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2008年起在年检注册当年新执业的律师免缴个人会费,在次年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减半交纳个人会费,第三年起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二)、团体会员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

1、乌鲁木齐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包括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在乌鲁木齐市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其中执业律师十名(含十名)以内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15000元;执业律师十一名至二十名(含二十名)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0000元;执业律师二十一名至三十名(含三十名)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5000元;执业律师三十一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30000元。

2、其他各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城市和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上述城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10000元;在奎屯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按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标准执行。

在塔城、和田、阿勒泰和吐鲁番地区以及博尔塔拉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按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减半执行,暂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5000元,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因属贫困地区不在此列。

3、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在各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在上述县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各垦区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500元;

4、在被确定为国家级贫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不足三人的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在上述各县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按每名执业律师200元的标准交纳团体会费。

(三)、新疆律师协会所属的兵团及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交纳会费的适用标准适当上调;对个别律师事务所因特殊原因需对其交纳会费的适用标准适当下调的,须报请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新疆律师协会所属的兵团及各地、州、市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单位按年度向新疆律师协会交纳其应收缴会费的40-50%。

第五条 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一)、新疆律师协会所属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于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会费上交新疆律师协会,其中:

1、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其当年拟申报年检注册的律师人数,在当年的三月一日前,根据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向其归属的兵团或各地、州、市的律师协会交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尚未成立律师协会的各地、州、市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新疆律师协会交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2、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应按照本地区当年拟申报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数,在当年的三月十五日前,根据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向新疆律师协会交纳其应收缴会费的50%。

3、兵团律师协会应按照所属各律师事务所当年拟申报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数,在当年三月十五日前,根据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向新疆律师协会交纳其应收缴会费的40%。

(二)、新疆律师协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新疆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2、予以通报;

3、停止享受新疆律师协会举办的各项福利;

4、限制其行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5、对拒不交纳会费的,建议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暂缓注册、不予注册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

(三)、新疆律师协会根据会费收缴情况,于当年律师年检注册前十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提交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年检注册建议名单。

第六条 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除保证协会职能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在执业保险、互助基金、业务培训和会员福利事业等项支出应公平地用于全体会员,并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

2、召开新疆律协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3、维护会员合法执业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活动;

4、为会员提供政治、业务学习资料;

5、会员的奖惩工作;

6、国际、国内交流与联络活动;

7、开展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

8、律师协会机关的日常支出;

9、下拨新疆律师协会联络部的工作费用;

10、下拨新疆律协直属律师事务所工作部的工作费用;

11、拨付新疆律师协会所属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律师执业保险费用和互助金;

12、与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交流活动费用;

1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会员联谊活动费用;

14、《新疆律师》办刊及印刷费用;

15、支援贫困地区会员活动;

16、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以上1-15项费用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收缴会费的70%。

第七条 新疆律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1、成立财务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2、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进行决算,并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的情况;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3、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委托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新疆律师协会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各地、州、市律师协会按所属律师事务所当年年检注册的个人会员人数计算,承担50%;兵团律师协会按所属律师事务所当年年检注册的个人会员人数计算,承担60%。

执业保险所涉及的费用由各地、州、市律师协会按其留取会费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