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旅行社许可证一定要导游到场吗
《旅游法》第28条第4项规定了旅行社设立必须有必要的导游人员。这是《旅游法》明确提出的一个新规定。这是为了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使旅行社经营有保障而作出的法律规定。相比《旅行社条例》等,这一规定是《旅游法》的一个亮点。
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面积80平方米以上)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设施及说明书类
3、接受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者
旅行社至少有三名导游,在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4、公司需要存20万保证金购买特别保险
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流程
1、申请人向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旅游管理组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其资质,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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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领取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文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设立旅行社的批文。
4、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业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存款期限不少于1年,或提供提供额度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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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