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有没有规定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这更是明确了视听资料在民事案件中运用的合法性。
但是依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扩展资料:
案情:
张某起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与被告李某的录音一份,证明借钱给被告李某2万元,同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因两人是朋友关系故未打欠条。
被告李某辩称这是张某为感谢李某赠予的钱物,不是借款,双方是赠予关系。
对于本案的电话录音的证据,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采信。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话录音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程序不合法,不应该采信。
评析:
进行电话录音可能是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原告真实意图,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
但是具体在在庭审(仅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录音证据效力时,却因为实践中千奇百怪的情况,导致认定标准不一。所以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该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一、录音对象的特定性。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二、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电话录音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的反应债权债务的的内容。
三、电话录音的取得方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他人住宅中安装窃听设备获得的录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综上,在本案中,该录音符合以上要素,可以采信。
抚州法院网-电话录音证据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