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异地调动政策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内部通过调任、转任、挂职等方式实现异地调动,但调动程序非常繁琐,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调动程序,而且需要一定的运气成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公务员异地调动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现单位同意调任;

(2)接收单位有空余编制和空缺岗位;

(3)办理调任手续,需要各种单位盖章。

整个调动程序牵扯了不少部门,而且需要来回跑,这个过程才是最繁琐的。如果个别单位需要考试,还得通过考试才能完成调任。

一、关于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内涵

所谓公务员跨区域调动,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在省与省、市与市和县与县属机关(单位)之间的人员交流(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人员交流一般不纳入跨区域人员调动的范畴)。公务员跨区域调动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且接收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异地调动主要可以以两种方式实现:公务员遴选考试和办理调动手续。

二、关于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职责分工

公务员的调动,特别是跨区域调动,是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其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的。

1、省级与省级之间公务员的跨区域调动,一般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负责办理。比如,一名公务员拟有从河北省省直机关调往山东省省直机关,那么这一调动将由河北省公务员局和山东省公务员局协调办理。

2、同一省份省级机关之间和省级机关调入省内各市县的公务员调动,由调入机关和调出机关负责办理。如,一名公务员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往泰安市委办公室,那么,这一调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和泰安市委办公室综合科协调办理。

3、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以下公务员的调动:

(1)本市县机关之外(含外省市县公务员跨区域调入)的公务员调入本市县机关;

(2)本市县机关之间公务员的调动;

(3)本市县机关公务员调出本市县机关。

三、关于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主要方式

目前来说,公务员的跨区域调动(包括跨县市区调动,跨地级市调动和跨省调动等)主要有三种方式。

1、通过“人才工程”实现跨区域调动。所谓的“人才工程”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才引进政策,简单地说就是,因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录用一个外省或外市的在职的,已就业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学历或技术水平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员来当地工作。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引进技术性岗位的公务员。

2、通过“归雁工程”实现跨区域调动。所谓的“归雁工程”就是部分地区为了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一项旨在引导和扶持本地籍在外人员返回原籍创业就业的一项政策。

3、通过“鹊桥工程”实现跨区域调动。所谓的“鹊桥工程”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部分地方推出的旨在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难题的一项措施。不管采取哪种实现跨区域调动的方式,都必须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要找到肯接收自己的单位,否则,整个调动过程无法进行。

四、关于公务员跨区域调动的程序

公务员跨区域调动需要走哪些程序呢?下面我就以省级机关之间公务员的跨区域调动为例,谈谈需要履行的主要程序。

1、商调。拟接收单位向拟调动公务员所在单位发函,协商相关人员的调动事宜。

2、复函。拟调动公务员所在单位收到信函后,根据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情况,及时向发函单位反馈研究意见,明确表达同意或者不同意该公务员办理调动。

3、调入机关组织考察。如果拟调出机关同意该公务员的调出,拟调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采取适当程序对该公务员进行考察。

4、调入机关讨论决定。该公务员经考察合格后,拟调入机关召开党委(党组)会,对该人员的调动事宜进行集体研究。

5、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向调出机关开具调动通知。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分别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批,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公务员调出机关开具调动通知。

6、调出机关接到调动通知后,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向调入机关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7、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收到调出机关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后,向调入机关开具行政介绍信。

8、拟调动公务员手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整个调动程序完成。

五、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