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意,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这在法律上怎样定性?

妻子不愿意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这在法律意义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行为,而另一种是行政违法行为!

一种是犯罪

如果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典型的强奸类型的,行为因此被视作是犯罪,因为强奸在法律定义上是这样定义的,强奸是指在违反女性意愿或抑制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因此在女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是典型的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女子没有证据或者没有任何的,说明自己是否自愿的情况,那么法律上很有可能会判定这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双方本身就是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吵吵闹闹或者发生一些别扭也算是很正常的,而且女子也没有完全指证丈夫强迫自己的情况下,则被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两种后果差异很大

如果是前一种行为,那么后果很严重,被视作是强奸,强奸最差也要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后一种行为,那就比较简单了,可能只是予以警告或者是罚款,然后让夫妻正常回家,以后发生问题再随时找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