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民的限制的意义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意义及特点是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或公平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表现在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为绝大多数的公民享有,如中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比重日益扩大,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极少数。

2、真实性

根据我国实际,凡是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就不写进宪法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其次,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证措施规定。

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禁止性的规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体化,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则是虚伪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则和实践往往是脱节的。

3、平等性或公平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我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中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扩展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确定了两大类权利和自由: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在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已经取得了广泛的一致意见:人权应当以条约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项条约对于同意受其条款约束的国家将直接具有约束力。

从这一认识出发,在人权委员会进行了广泛的谈判,人权委员会是成立于1946年的政治机构,由各国代表组成,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对各种人权问题进行讨论。

1966年,大会通过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成为一系列广泛涵盖人权领域各种问题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条约的基础。

这些条约界定了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规定了基本标准,由此产生了100多项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公约、宣言、整套规则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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