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的概述
在我国的称谓中,法律工作者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工作者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在《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2004年6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均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防止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公民参与诉讼具有重大意义。法律工作者的代理不一定比律师水平差, 根据案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可显示出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水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