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

中华人民***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1954年制定的。我国宪法具体有以下几部:

1、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2、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第二部宪法;

3、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第三部宪法;

4、第四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地位: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