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是什么

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

作刑包括:

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男性囚犯必须到山上和树林里去砍柴,而白粲则是女性囚犯必须选择稻米使之正白,这两者都是用来祭祀祖庙的。

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男性罪犯被迫在边远地区服刑,防范外来侵略者;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在边远地区强制男囚看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为三个月至一年。

扩展资料:

作刑在秦朝属于刑罚,刑罚的其它种类: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

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

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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