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为的介绍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大陆法国家信托法所创制的概念,相当于英美信托法中“明示信托的设立”。指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信托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信托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其后建立信托法的大陆法国家亦均将信托行为概念纳入法律行为范畴。传统德国法中很早就有关于信托的规定,但早期德国法更主要地将信托视为财产所有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0世纪以后,德国率先以法典化形式从英美引入了信托制度。德国信托法在法典化过程中强调信托行为的概念和性质,但由于法律传统上的原因,其法律中的许多规定与英美信托法规则大相径庭。许多英美法学者认为:德国信托法中将信托行为视同为合同行为的规定,关于信托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受托人财产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规定等均在本质上违反了信托制度的内在要求。日本1922年《信托法》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德国法上的缺陷,在大陆法国家的同类立法中具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