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法律基本常识如下:

一、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1、保卫国家政权。

2、保护合法财产。

3、保护公民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三、犯罪的特征有: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构成犯罪的条件有: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五、犯罪的行为:

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法的作用

1、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2、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3、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