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困难认定标准
居住困难户一般要符合以下标准: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三、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基地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了居困人口引进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另外,由于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实践中往往有未实际居住,且曾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居住困难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定义和标准。认定居住困难户保障时,是参照经适房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如果是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分房而又居住困难的,一般是使用面积低于人均7平方,或者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
法律依据:
《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制定方案。各地要对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住特困户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分析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