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吗?

可以。

依据《民事诉讼法》,我国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内容,属于“视听资料”之一,故同样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即只要微信聊天内容来源合法(具备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具备客观性)、与欠薪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就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将微信聊天内容作为索要欠薪的证据,还应当注意一是保存原始记录,二是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三是应尽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目前,微信等电子证据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劳动者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材料,才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到,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应当得到广泛运用,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微信能否作为证据以及采用的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