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的残废军人的遗属生活有保障吗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内容请点击-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文件阅览中心,

另外今年年初又有新的优抚政策出台,目前正在统计优抚对象方面的工作,优抚主要对象是建国以来历次参战人员及从事核原料的有关人员。

我国目前***有多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国***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这些人中:革命伤残人员85.6万人,其中在职伤残人员36.5万人,在乡伤残人员49.1万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49.4万人,其中烈属35.7万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8万人,病故军人家属7.8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87437人,其中退伍红军老战士2838人,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1638人,红军失散人员82961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226.6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7.7万人。

自1998以来,国家连续六年提高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去年的提标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平均增幅达18%。在乡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960元,在职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21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补助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360元;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3060元,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2340元;在乡复员军人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每年约在1200-1800元之间。

由于国家连续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各地相继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优抚资金不断增加。2003年,全国累计支出抚恤事业费87.9亿元,较上年增长17.7%。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抚恤事业费37.1亿元,与1998年的12亿元相比,增加了2倍多。2003年以乡镇统筹和财政列支两种方式***发放优待金总额约60亿元,优待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400多万户,户均年优待标准近1100元。

对部分优抚对象名称的改变,是修订后的《条例》的又一新变化。

(一)新《条例》中,将原来的“革命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目前,对伤残军人的称谓有三种:一是宪法所称的“残废军人”;二是国防法所称的“残疾军人”;三是兵役法和原《条例》所称的“伤残军人”。“残废军人”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事实上广大残疾军人是“残”而不“废”。改用“伤残”虽然前进了一步,但涵义不全,不能包括因病致残的军人。

(二)将原来的“复员退伍军人”分开表述,即“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为这两类对象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分开表述后既明确又便于把握。

(三)将原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家属”改为“遗属”。“家属”一词含义不够准确,用“遗属”替代“家属”更符合法律用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