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第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的。
(三)对已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
(五)将行政备案事项、公***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
(七)不按照省政府规定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的。
(八)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
(九)不按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不按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按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未按照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九)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
(十)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告知申请人或者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对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二)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其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三)对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