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造成失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道德意识不守信;
(二)缺乏诚信修养不讲究;
(三)缺乏法律意识不知法;
(四)缺乏诚信修养不讲究;
(五)当事人主观意识想还债但没有还款经济实力;
(六)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但恶意欠债不还等。
可以通过进行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的学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对违反诚信和失信的人进行失信限制,进行社会公德再教育,不得跨越道德底线,因失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进行一定处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