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求助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但是还存在时效的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时效。时效为一年。
2.A王某与李某的侵权关系;侵权行为
B学校与王某、李某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安全保障行为
C两个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之间的监护关系;监护行为
D王某父母与其王某姑姑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行为
以上均为行为
3.本案李某应当以王某及其父母、学校作为被告,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实行无过错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父母不能以与其姑姑存在委托合同规避法定的监护义务,且不能以合同关系对抗第三人。
王某的父母可以以合同关系追究王某姑姑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