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民法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不是在这些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形成另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罚款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权利和义务内容方面,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双方往往都享有权利,并且都负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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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与其他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

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