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出了问题由谁来承担责任
企业出责任当然是企业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承担,除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庇等也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扩展资料:
新环境保护法:
“新环法”对政府进一步明确环保责任,规定其履职不到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环保责任严格纳入法律、法制管理。
“新环法”新增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的规定,在总则内容中突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当地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而且,授权环境保护部门对未达标地区或行政区域实施区域限批政策,并且规定考核结果信息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代会或者其常委会就环境状况作报告说明。包括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接受其督查,如发生重大的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新环法”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力,将会对政府环境违法和环境工作不作为起到强大的威慑影响。
新法第6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人民网-人民日报新知新觉:用法治手段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