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变更下列事项,并书面告知被检查人:
1、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期限范围可以追溯或者顺延的,调整检查期限范围;
2、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可以对被检查人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展检查的,增加、变更被检查人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
3、增加、变更检查人员;
4、变更检查开展时间。
二、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的义务,包括:
1、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检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2、如实回复函询或者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及时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3、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执法检查所需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