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的法律

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TaxExemption),又称为“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免税法。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居住国,承认来源地国的权利优先,放弃了自己国的征税权。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比如,纳税人收入150万元,其中50万元在来源的国不纳税,其中100万元在国外缴了30万元的税,剩下的120万拿回祖国,在祖国,100万元就不收税了,仅仅对没有缴纳税款的50万元收税。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所得,不收税,例如巴拿马、阿根廷。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特定范围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不收税,例如德国、法国、西班牙。

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特别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一般来说,免税法可以使本国的跨国纳税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也可以保证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国家的优先征税权,但是由于这种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不能保证居住国(或国籍国)完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有可能影响本国的财政收入,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少数国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