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担保7条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
债权债务!担保7条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
担保的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本文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重点条款,结合商业实务中的高频案例,进行阐述解析。
本文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的重点条款,结合商业实务中的高频案例,进行阐述解析。
01、“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解析:我们常常看到在债务发生、设立担保时,会对拍保人的担保范围设置的很死,不管有意无意,如果出现了担保人的责任超出债务人的责任范围,那么,担保人有权提异议、对超出范围的责任无需承担。
02、“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
解析:举例:张先生给李先生出借款项,李先生既把自己名下的福田一处房产抵押给张先生;又叫来好友王先生做担保人。还不出钱后,张先生就把前述人一并起诉了。财产保全时发现王先生账户里正躺着钱,张先生就在胜诉后把钱执行走了。此种情况下,王先生根据上述规定,就有权要求把这套福田房产依法处置并受偿。
03、“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十一条)。
解析:这个好理解,实务中常有主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不一致。比如,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是提交南山区法院处理:而担保合同约定的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对于此种情况,则根据主合同走,即一并起诉时提交至南山区法院。
0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五条)。
解析:很多人都知道连带责任最重,把上述条款罗列出来,大家就明白如何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05、“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解析:实务中,经常有的担保措施是根据商业需要而创设的:只要没有无效情形,民法、商法上也都认可其效力。比如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
0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十八条)。
解析:笔者团队的多个客户都在交易中使用这种模式。这里的担保财产常见的是股权,即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之前,会要求借款人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先过户到出借人或其指定人的名下,附加一个股权过户担保。从解释中可见,当债务人还不出钱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注意,不能直接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07、“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九条)。
解析:结合上述第6点再看第7点,就打消了债权人/担保权人的顾虑。即,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以股东方面的责任来要求债权人与实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