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农民砍自家杨树被判刑2年,该农民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
山东枣庄的农民李某相信“要想富,得种树”,他承包了后山的土地,买了一堆杨树苗种到地里,一天天地,瞅着小树苗个子往上窜,不禁心里乐开花,别人见了也都说李大爷你家这杨树长得好啊,以后全砍下来卖掉估计能挣不少钱。
山东一农民砍自家杨树被判刑2年李某一听就更高兴了,盼着盼着等小树苗都长成了成年树,李大爷打算砍它几百棵下来拿去卖钱,于是他叫一帮年轻人来帮着砍伐,碰巧这些年轻人也都是没有什么法律意识的,明明知道这位大爷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依然跟着他一通忙活砍树砍得不亦乐乎。
杨树一棵接一棵倒下去,李某仿佛看到远方有金银在朝自己招手。一连忙了好几天,终于砍完700多棵杨树,事后根据调查,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单位或个人承包的林地或者自留地,在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前提下,并不代表可以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先行取得采伐许可证,就“任性”随意进行采伐。
李某把这些树卖掉,卖了3万元,正喜滋滋数钱时,警方接到了报案,得知砍树的事已经涉嫌犯罪,本身无证采伐就理亏,李某和几名帮着砍树的人直接主动去投案了,另外的人也被通知到案,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几人都如实交代了无证滥伐的事实,李某退赃了3万元。
既然已经刑事立案,就要面临审判,经法院审理,李某等人违法森林法规定,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李某所有的林木,数量达到巨大,其行为都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获刑6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该农民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刑法》中的“滥伐林木罪”,是指什么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呢?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就包括没有按规定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除非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而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砍伐的杨树虽然是他个人所有,但他既没有取得必要的许可证,砍伐数量也明显“超标”,已超过10至20立方米,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很多人对森林法不熟悉,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如果违规采伐的话,轻者罚款,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和李某一样,按规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代表能“为所欲为”地砍伐,必须严格遵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式。
违反规定,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也涉嫌滥伐,当然更不能超过规定的数量去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此外,如果行为人胆子大到去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那情节就更严重,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即使是自己种的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砍伐,也必须依法依规,不能“我想砍多少就砍多少”,司法实践案例当中,部分人确实是因为文化水平有限不知道随意滥伐可能涉嫌犯罪,在具体进行量刑时,其犯罪主观恶意自然也会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