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客的著作权问题
1、博客享有著作权。
2、博客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3、一般情况下,侵权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与特殊性导致博客著作权侵权的普遍性,不仅使判定侵权行为变得复杂,同时也加重了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博客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及责任
1.博客网络服务商的单独责任
博客服务商为提高点击率和利润,未经许可私自转载其他网络作品或者博客文章,其应作为独立的侵权主体单独承担责任。
2.博客网络服务商的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提供服务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同侵权责任。”上述法条表明如果网络提供商未尽其合理义务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与第三方构成***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承担的是依双方约定或司法认定按照比例承担的按份责任。
3.博客网络服务商的补充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再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真实性负有审查和披露义务,在侵权行为人隐匿身份难以确定时,依法应当由网络提供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所谓的补充替代责任,待博客网络提供商承担应付的侵权责任及确定侵权人后,向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