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急
案情11998年8月9日,原告陈文清向人民法院诉称:被告陈肖宇的牛车往地里运肥时,经过他的承包地,损坏了他地里的庄稼,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陈肖宇辩称:牛车拉肥往田里运是事实,但没有经过原告的承包田,更不要说损坏原告田里的庄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人。
法院立案后,经过调查和庭审查明,庄稼的损失系刮大风造成,并非被告牛车运肥时造成,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否正确?
答:错误。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2伍龙彪诉何小明、马小亮人身伤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何小明和马小亮对原告伍龙彪的损失18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何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小亮一人对伍龙彪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二审结案后,何小明以伍龙彪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龙彪由于错告而造成的自己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2000元。
对于何小明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当事人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是每一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必须的投人,不能以此为民事权益争议而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何小明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是:何小明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请求能否成立,是涉及的实体权利问题,需要实体审理后才能解决,故应当立案受理。
问题你同意哪种意见?
答:第二种意见是准确的。
案情3何东明与陈洪系好朋友。1994年5月,何东明从陈洪处借款5000元用于房屋装修,由于双方系好朋友,未写书面借条。1997年6月双方因小孩打架而发生纠纷,互相不来往,见面也不打招呼,陈洪于是向何东明索要5000元借款,陈洪不但不归还借款反而矢口否认借款事实,无奈之下,陈洪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通知陈洪不予受理。理由是,陈洪未提供有关证据。
问题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答:错误。没有经过实体的审理当事人的诉权是不能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