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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公交车爆炸案,造成17名公交车乘客受伤。一审判决结果,嫌犯卢某某被判处死缓,嫌犯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要求死刑立即执行。但最新报道,卢某某的二审判决结果,仍然维持原判。

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案件:

嫌犯卢某某,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顺河乡人,小学3年级辍学,12岁外出务工,常年在外漂泊。虽然在村里生活了40年,但由于性格内向,村里人对他的印象都不深。但是,直到他与村干部产生矛盾后,众人对他改变了看法。

最早的矛盾源于一条公路,由于家门前的一条公路占用了卢某某家的土地,遂引起其不满,拿着电锤、钢钎砸路,与村干部发生争执。警方赶至现场后,卢某某提钢钎追赶。最终因妨碍公务被警方带走。

卢某某多次提出赔偿,在索赔未果后心生怨恨,决定报复社会。从2018年11月开始,卢某某便在家里制造?炸弹?,之后卢某某上了3路公交车,并迅速引爆了?炸弹?。导致公交车上17位乘客受伤。其中,一名乘客重伤,一名乘客轻伤1级,7人为轻伤2级,其余8人为轻微伤。

事后卢某某迅速被逮捕,被判处死缓;随后卢某某不服,以要求立即执行死刑的理由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是什么原因让法院维持原判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卢某某是初犯,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审讯,认错态度良好,这些都对法官的判罚起了很大作用;2、未造成人员死亡,这个是重要因素,没有人员死亡的法院一般不会顶格判罚;3、辩护律师的积极左右,从各方面说明情况,争取轻判;4、二审判罚中,有一条被告上诉二审不加刑的原则,本案中,卢某某属于被告一方,主动上诉了,二审是不能加刑的,除非公诉机关积极抗诉,不然二审一般不会增加被告的量刑;5、公诉机关在卢某某配合人员办案的积极态度,并且有良好的认错态度,所以在本案中不会进行抗诉。

所以最终卢某某领到的是死缓,而不是立即执行。

我认为,法院任何判罚都必须有法可依,法院按照规章制度判罚,并不是说你要去死刑法院就会判罚死刑,任何机构都没有这个例外,只能是你的犯罪情况符合死刑条件了,并且在认罪等方面给办案人员造成困扰的,才有机会被顶格执行。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话,会导致有上诉意愿的人不提出上诉。上诉权一方面是为了纠错,另外一方面是因为被指控犯罪的人以一人之力与国家公权力对抗,所以应当在制度上允许他有继续申冤的可能。这是为了保证?申辩的机会?,而不是结果。所以,不管上诉有没有结果,理由是否充分,这些司法资源的额外浪费都是为了?万一一审判决真的判错了?的那一点可能。

所以卢某某最终还是被自己认罪态度困扰,想死都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