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公开企业安全信息的权利、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罢工权、直接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权利。
一、公开企业安全信息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然而,《安全生产法》并未明确赋予从业人员公开企业安全信息的权利。虽然一些地方性或行业性规章制度可能规定了相关内容,但在《安全生产法》中并未具体明确。
二、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然而,该法并未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直接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从业人员如果认为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权益。
三、罢工权
《安全生产法》并未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罢工的权利。罢工是劳动者为争取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集体行动方式,可以通过停工、不上班等形式施加压力,以达到改善工作条件、增加福利待遇的目的。
四、直接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培训。
然而,《安全生产法》并没有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直接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安全规章制度由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层或专业人员制定,并通过与从业人员的沟通和参与来确保有效执行。
五、审查检察机关的决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检查、测试、评估等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然而,该法并未明确赋予从业人员审查检察机关的决定的权利。从业人员通常可以配合和协助监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配件,但对于监管机关的决策不能直接行使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