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开票是折扣还是红冲

销售返利开票是红冲。

销售返利在开票时,如果是因为退货或销售折让导致的返利,销售方应当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如下:

1、销售方在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且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2、购货方将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3、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用以冲销原销售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1、销售返利的确认: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或市场促销政策给予客户一定的返利;

2、返利的计算方式:返利通常是基于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或者是达到一定销售目标后的固定金额;

3、返利的会计分录:在确认返利时,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返利金额计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如应付账款、预提费用等;

4、红冲处理的影响:当销售返利通过红冲开票来实现时,会影响企业的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税务处理的考虑:红冲开票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调整,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正确处理返利对应的税务影响。

综上所述,销售返利开票作为红冲处理,涉及退货或销售折让时,销售方需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购货方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以冲销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