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问:中国一家公司与外国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巴拿马,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外国银行借款500万美元,年利率15%,期限三年,到期还本付息。合同规定,合同若发生纠纷,选择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约定适用巴拿马国法。三年后,中国的这家公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构成对借款合同的违约,外国银行遂起诉至中国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判令中国这家公司立即将借款及利息还给外国银行,并加付违约期间的滞纳金。巴拿马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适用巴拿马法律,而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巴拿马法律,法院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查明。在此情况下,我国法院将以哪国法律来审理此案?答:我国法院应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此案。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均不能查明本案适用的法律——巴拿马国法律的内容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意见,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当冲突规则指引适用外国法时,就涉及到关于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确定适用。“法官知法”是一句古老的谚语,但事实上,各国法律千差万别,法官不可能了解世界各国的法律。当冲突规范指定某个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为某外国法时,而法院和法官又不了解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条件下,就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法,查明、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体有三类:1、当事人举证证明。他们把外国法不是看作法院应主动适用的法律,而是视为当事人引 用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及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说明,法官 没有依职权查明的义务。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他们把外国法看作法律,认为法官应该知道法律,主张由法官负责调查认定,无须当事人负举证的义务。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肪的义务。这种作法更重视法官的调查,对当事人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限制或拒绝。在一国法院不能查明冲容规范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的情况下,处理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这一作法源于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的理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之一——外国法不能查明,则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第二种是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办法。采用这一办法所依据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认为外国法既然不能查明,法院地法是法官最熟悉的法律,也是唯一可以适用的法律。有的认为既然外国法不能查明,则应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意见,在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在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巴拿马法,法院不了解巴拿马的有关法律,而巴拿马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均不能查明巴拿马国家有关法律的基础上,我国法院适用我国法律审理了此案。(地平线律师事务所)